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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居民医保就诊

时间:2015-09-29 05:51:00 点击数:次 发布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

1、参保居民住院,需携带住院证、医保证、身份证(没有身份证的居民提供户口本户主及病人所在页的复印件)、参加2010年医保缴费的收据(或医保中心出具的2010年参保证明)及其复印件。一个医保年度内(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)在我院首次住院,个人需先支付住院起付标准400元(14岁以下的儿童为200元),然后才能进入医保报销范围。起付标准400元(200元)需自费。参保居民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二次或以后住院的,起付标准减半,同种疾病30日内第二次住院缴纳一次起付标准。

2、 参保居民住院,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分报销和自费两类。

3、 参保居民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,按下列比例报销。其中普通门诊费用、自费费用和起付标准,不属于报销范围。

住院报销计算公式为:

统筹支付=(总费用-起付标准-自费总额)×报销比例

个人支付=起付标准+自费总额+(总费用-起付标准-自费总额)×自负比例




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,进入大额医疗保险,按60元、90元缴费的,大额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万元和7万元。

4、 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应遵守住院管理的相关规定,不能私自离院;出院带药不能超过7天量,药物不超过5种,同类药物不能超过2种以上,不能带针剂。

5、 参保居民如果患有下列慢性疾病,可以申办特殊疾病门诊治疗。(1)慢性肾衰的门诊透析治疗;(2)恶性肿瘤的放、化疗;(3)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反应。

6、 参保居民产妇分娩,除携带正常住院的手续(见第一条)之外,还应提供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。凡计划内顺产者出院结算实行定额补助300元,凡难产者(符合剖腹产、胎头吸引器、胎位异常和产后并发症情况之一者)按照住院就医的比例报销。

7、 参保居民发生意外伤害,如无第三责任人,住院时应先到医保办登记,出院全额结帐后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楼大厅(洛阳市西工区涧东路凯旋路口)报销。意外伤害的免赔金额为300元,超出免赔金额300元以上的,按60%报销,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;因意外伤害致残的,按残疾程度支付,残疾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;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,按3500元支付。

居民住院流程

1、患者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、住院证到医保办办理住院登记手续。未拿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的参保居民,须持缴费单据复印件、身份证(或户口本)、住院证到医保办办理住院登记手续;同时持缴费单据、登记城区证明、住院证到市社保中心优先办理证件。

2、到住院处医保窗口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、交住院押金。

3、到相关住院科室,交住院证、医疗证、认定卡,安心养病。

注:急、重症患者可先入院,三日内到医保办补办医保手续(超过三日不予办理)。

居民出院流程

1、患者持医保证复印件、身份证复印件、儿童为户口本的户主和儿童的两页复印、医保缴费发票复印件(如丢失或没有请到社保中心五楼501房间开具证明)、出院证、出院通知单、如为二次住院需提供上次住院核算单原件、住院病人费用总清单(用A4纸复印)到医保办审核、手工算账。

2、一周后持住院押金条到医保办领取结算单,再到收费处结账、退款。

注:出院时医保证尚未办理完毕者,可暂不结算,待居民医保证提供后,按居民医保待遇给予结算;患者应妥善保存结算单,在下一次住院时出具,医院据此核定年度内住院次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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